本辦法碩士學位寬限期最長二年,惟為配合留學生碩士班實際修讀年限,亦有留學生與承貸銀行所約定寬限期為一年者。若留學生就讀時未能於一年期限內畢業,得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向銀行申請延長契約所約定之寬限期,但最長仍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碩士班寬限期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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